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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新规每提前一天收回补偿总价的1‰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8-23 11:1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张茜 王彬)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济南市近日出台《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提出,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收到或应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签约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签订收回合同的,每提前一天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1‰给予提前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5%。

《暂行办法》提出,凡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此外,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3%给予搬迁补助,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2%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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