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6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于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本市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哪些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答案来了。上述规定里明确了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20项事项,包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以及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等。
另外,按照上述规定,有16项事项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这16项事项包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上述规定里提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新时报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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