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近日,济南市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对政策进行解读。该《意见》在保持政策制度连续性的同时,按照省文件统一要求,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是缴费档次标准按全省统一设定执行,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在基础养老金机制方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频次根据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同时,建立基础养老金倾斜机制。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为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另外,丧葬补助金标准也有所调整。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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