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凌晨,深圳被高坠窗砸伤的男童经抢救无效离世。我们在痛心这个小生命悲惨遭遇的同时,也应该思考:高空坠物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长征专门撰文就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予以法律分析,以期达到为相关主体依法处理提供帮助的目的。
一、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纠纷的种类
关于高空坠物致害种类繁多,比较典型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二、我国法律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的相关规定
1.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最早是由1987年1月1日实行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虽然没有对高空抛物和不明原因坠落物致他人受到损害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提供了司法参考。
2.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的权利义务,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丰富了高空抛物或者坠物的法律责任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在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致人损害,在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共同权利人承担责任,如果要获得免责需要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而不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人。
4.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责任份额的承担方式。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也规定了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有关民事主体权利救济途径
1.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目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各级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常规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最佳选择就是通过申请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于责任主体的选择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有的受害人在十分明确的单栋建筑物下面受到损害,起诉整个小区业主承担责任明显是不当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审理,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受害人要求全体业主承担责任的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相关责任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够明确侵权人,是不需要整栋楼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有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侵权人想免除责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实现免责;举证证明受害人损害系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具有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确定了具体侵权人,也可以通过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也可以要求具体侵权人承担因参与纠纷案件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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