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鹏程报道
本报济南讯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济南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提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80%;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在济就业创业且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免租的优惠政策等。
《规定》提出,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可通过政府组织建设、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化运作三种途径。政府组织建设,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合建,以及存量房源(政府储备性安置房)按规定转换等多种方式,建设人才公寓。用人单位自建,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园区,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具备条件的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对于人才公寓的价格,《规定》提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测定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8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楼层、户型、装修标准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建设、市场运作等渠道筹集的人才公寓,可结合项目运营管理成本、市场平均租金、项目配套设施等因素,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公布实施。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在济就业创业且住房困难的各类人才,人才认定标准及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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