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5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18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件,内容涵盖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多个方面。
生完孩子就被调岗?法院判单位赔偿
于某与济南某贸易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因怀孕向公司请假休息。于某休完产假后,某贸易公司通知其调岗上班,但于某因不同意单位对其降职使用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该贸易公司随后发出通知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在于某产假期满后,济南某贸易公司通知其上班,为其安排的岗位属于降职任用,并未与于某进行协商。于某产假期满后,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在此时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签合同就雇工?这家酒店赔“差价”
李某原系某酒店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在该酒店担任总经理职务。2017年3月份开始,李某未再到该酒店工作。随后该酒店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李某在该酒店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仍系所招聘的劳动者,该酒店应当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该酒店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该酒店应当及时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因不能认定李某具有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职责,亦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该酒店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不协商就“调岗”?法院:恢复原岗位
许某系某保险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该保险公司与许某协商一致,由许某负责聊城中心支公司筹建工作。2016年4月,该保险公司以许某筹建聊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缓慢为由,将其调至该保险公司所属子公司工作。随后许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份以许某筹建聊城中心支公司进度缓慢为由,将许某调至子公司工作,岗位变更为业务指导,实际发放的工资亦较调动岗位前明显降低,该次工作调动未采用书面形式,该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许某确实存在工作进度缓慢的情形或经与许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次岗位及薪酬调整导致许某薪酬待遇明显降低,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故该保险公司单方面变更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主体系违法变更,该保险公司应恢复许某的原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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