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谷青 通讯员 关学军)工程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对业主维修诉求,不准工程责任单位推诿扯皮……为加强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现有各项制度、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了更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双“十不准”规定,继此前安全管理“十不准”发布后,今天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也正式印发。
规定包括: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济在建项目全面停工检查,抽查不合格不准施工。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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