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强(化名)因在煤矿井下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住院十多天后,方大强发现身体不适,检查结果却是因输血感染“丙肝”。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颜庄法庭审结一起跨度长达12年之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方大强系某集团下属煤矿职工,1992年5月20日,方大强在煤矿井下工作时胸下部受伤,入某医院进行治疗。十余天后,方大强出现食欲不振、厌食、厌油等症状,经诊断,确定方某输血感染“丙型肝炎”。1997年12月,方大强按工伤四级办理工伤退休手续,改发退休金,由其单位某集团发放。自2005年至2016年,方大强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2次1929天。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方大强一气之下将单位和医院诉至济南钢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某集团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2623元。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梳理,归纳该案焦点如下:一是原告住院治疗跨度长达12年之久,其主张的诉讼权利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 二是被告某医院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是被告某集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有无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跨度达12年之久,应当如何计算。
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为治疗“丙型肝炎”一直处于不间断住院治疗中,治疗尚未终结,且医疗费相关单位均予以报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根据被告某集团提交的正式文件,某医院是由某集团分院变更名称而来;通过原告提交的工伤职业病医疗证、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处方,亦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某医院系某集团分院变更而来,故某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被告某集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及时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方大强各项损失105070元,被告某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某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原标题《住院治疗12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看这起"输血感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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