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并不是逃避责任,我们负责,可能就是在补偿价上有些分歧,毕竟还没谈拢。”4月1日下午,就王女士电动车在停车场丢失一事,济南历下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名运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通过派出所的监控看到了,王女士的电动车并不是被撬锁的工具破坏的,而是用钥匙打开的,他们没法判定车子是不是被盗。“我不知道这个人是不是你亲属,或者和你有什么关系,这个人用钥匙把车子骑走了,你怎么界定这个车子是被盗的还是正常骑走的?”这位负责人称。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王女士交费把电动车停在他们的停车场里,他们确实有保管义务。“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一点不逃避,但你得有个正规的东西来证明。”该负责人称,他们想让王女士提供电动车的发票来确定购买时间和价格,但她无法提供,因此双方就补偿的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下一步他们会继续与王女士协商,争取半个月内解决此事。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恩阳认为,作为停车运营管理公司,既然收了停车费,就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妥善保管车辆的安全。“如果因为他们的保管不严造成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当时的保管关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甄恩阳表示,王女士不必等警方的调查结果,只要有出警记录证明车辆已盗窃灭失,就可以要求停车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戚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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