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祁云奎)山东某健康咨询公司否认与职工段某存在劳动关系,而段某提供的离职证明上却加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因该公司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结合其他证据,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5月10日,段某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与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段某诉称,其自2015年12月应聘到咨询公司,在其工地从事土建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月工资4000元。因咨询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他于2017年4月1日离职。
仲裁委未支持段某的请求。段某不服,诉至槐荫区法院。
段某提交了离职证明。离职证明载明:我公司职工段某,男,于2015年12月7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土建工程师工作,因某种原因于2017年4月1日从我单位离职,特此证明。下面是段某本人的签字,咨询公司在用人单位处加盖公章。
段某还提交了其在工地工作时的工作交接单、工程量确认单以及领款单复印件若干,其中在领款单中段某以会计的身份签字。
段某同时提交了其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显示自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贾某通过个人账户每月向其转账4000元左右。而贾某系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
咨询公司否认与段某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公司已将段某工作的工地劳务包给了谭某,段某系为谭某提供劳务。咨询公司对离职证明中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该证明系谭某为照顾段某继续找工作私自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的内容均是段某自己书写的,公司不予认可。
咨询公司提交了考勤表一宗,上面并无段某的考勤。对此,段某认为考勤表可以单方面制作修改,不予认可。咨询公司还提交了与谭某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段某则称并未见过该合同。
法庭上,谭某作为证人,述称段某是其招来干活的,段某的工资通过贾某发放。但段某提交的离职证明,他是在本次开庭时第一次见到,并非其帮忙开具的。
法院认为,段某提交的离职证明上加盖有咨询公司的公章,非常明确地体现了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及起止时间。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离职证明证实的内容。段某除提交了离职证明外,还提交了工程量确认单、领款单等其他证据,特别是领款单上段某系作为会计签字,这侧面证实了段某亦系咨询公司的职工。据此,法院判决:咨询公司与段某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咨询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近日,济南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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