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司机无证建房,不幸触碰“高压线”成九级伤残,责任到底谁来承担?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建房触电案”:驳回供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供电公司对伤者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平阴村民王某某在本村自建楼房一处,由孙某某组织人员为王某某建大门、部分院墙、厕所等设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期间,因需要吊装预制楼板、檐板,孙某某便给刘某电话联系,让其驾驶自有吊车进行吊装。刘某驾驶无牌照的简易吊车达到现场,将部分楼板吊至大门顶。刘某操作吊车欲继续吊装檐板时,吊车的吊杆触碰了高压电线,导致刘某触电受伤。
该案审理中,刘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为九级伤残。待刘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数额。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为王某某的大门院墙工程吊装楼板中,因吊车吊杆触碰高压线触电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无证操作无牌照的改装吊车从事吊装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作业时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导致事故发生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揽了建大门院墙工程,其作为现场施工工作的组织者、指挥者,现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系吊装工程的定作人,选任不具备吊装作业资质的刘某,具有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50%、孙某某承担10%、王某某承担10%、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33.19万元,判决:孙某某赔偿3.32元,刘某赔偿3.32万元,某供电公司赔偿4.96万元。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某的损害是因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其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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