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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首日摔伤 公司不想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生活日报 2019-03-07 04:36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张鹏

生活日报3月6日讯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劳动摔伤案,2016年12月22日,济南市民田强通过应聘被一家科技公司录用,没想到第二天刚一上班他就从梯子上摔下,此时,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他找到公司,结果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田强向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科技公司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田强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山东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田强表示,2016年12月22日,他通过招聘被科技公司录用,不料,第二天他上班时就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而科技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过审查,对田强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田强遂诉至长清区法院。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进了多轮质证。首先,科技公司否认田强曾经到公司面试,并提交了人事部部门职责总则、岗位职责,人事操作流程、职工薛某的招聘人员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而田强并未填写上述表格,因此田强并没有被聘用。对此,田强表示,自己在入职时也填写了同样的表格,但均交由公司保管。法院认为,田强无法提供实属正常。

庭审中,田强申请科技公司职工孙某、张某出庭作证,他们均证实田某于2016年12月22日到科技公司应聘,当晚就在职工食堂就餐,并且被录用的事实。孙某还证实,12月23日上午,田强已经进行了指纹考勤。田强还提交了三段视频,证实自己是在科技公司内爬梯子过程中摔伤的事实。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办理完入职手续为标准。在该案中,田强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已经按照科技公司的招聘流程办理完毕入职手续,但12月22日到公司应聘,23日在该公司考勤,且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摔伤,应认定自12月23日起田强与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8年4月,长清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双方自2016年12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近日,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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