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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申请人高宏与你单位因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2018〕4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3510.3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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