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1日讯(记者 张丹丹)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在龙奥大厦召开,发布济南市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梳理研究和审查论证的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由于《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政策要求不相一致,与济南市现行管理现状不相适应,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4件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新制定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获批追加为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将在新规章中更加凸显
发布会现场介绍了《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的修改情况。修改后的《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三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活动和涉河建设行为进行规范,设定了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河道采砂等必须经审批才可以从事的活动,以及禁止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垃圾,禁止清洗贮过油类或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九项禁止性行为。《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对小清河及其支流设置排污口,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污染源的控制、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和污水排放行为等均提出严格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行政许可和涉河收费方面,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许可”进行了完善修改,取消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2项行政许可,整章删除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的规定。
控制颗粒物污染是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重点
新修订的《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其具体措施包括:每个项目确定1至2名属地帮包责任人,要求对扬尘污染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报告;每月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督查考核,挂红、橙、黄、绿牌分类管理,根据辖区内工地挂牌情况,对区县政府进行考核赋分、排名通报、资金奖罚。2018年全年,因扬尘污染问题移交区县政府督办189个项目,移交行政处罚6个项目;先后集体约谈了中央商务区项目20余家参建单位负责人及帮包责任人、万科东方传奇等16个不履行施工许可扬尘治理承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四批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较好的241个项目、较差的64个项目及其工程参建方进行季度通报,给予信用加分或扣分。
轨交不载客试运行不得少于3个月
新出台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危害运营安全的12种禁止行为,如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向列车投掷物品、在车站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危险品等;危害设施设备安全的6种禁止行为,如损坏地铁设施、车站车厢内点燃明火、擅自移动遮挡安全防护设备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7种禁止行为,如在设备设施上涂写刻画、吸烟吐痰、乞讨、卖艺、滋事斗殴等。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的试运行、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是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的三个必经阶段,试运行是指在工程初验合格并完成系统联调后,按照运营模式进行系统试运转、安全测试等工作的非载客运行,试运行期间将对地铁整体系统进行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考核,对运营作业人员培训、故障模拟和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检验,试运行应不少于三个月,在此期间测试各种运行数据、收集各种运行指标;初期运营是指工程按规定验收合格及经试运行检验合格,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在正式运营前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初期运营时要经过相关验收及审批,其间乘客将可以购票乘坐地铁;正式运营是指初期运营满一年,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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