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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之父”河山来济谈职业打假人:“向制假售假违法者索赔并无过错”

来源:济南时报 2019-01-24 14:14   https://www.yybnet.net/

二十三日,河山(左三)受企业邀请来济讲学。记者刘玉乐摄

23日,河山做客济南,本报对其进行了采访。

河山被誉为“消法之父”,绝不仅因他是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主起草者。他参与起草的民法很多,但对《消法》情有独钟,他是不折不扣的普法者、护法者、试法者、研究者……

受假一赔十启发首提“惩罚性赔偿”

1993年10月31日,《消法》以127票的满票获得通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获得全票通过的法律。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工作的河山,作为主起草人,为这部法律付出了1年多的心血。

这部法律,让千千万万消费者最为熟知的条款是“双倍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河山称,条款中体现出的“惩罚性赔偿”是这部法律的核心。

1992年,他撰写《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阐述这一想法的来源和初衷: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赔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这一年春天,在福州召开的起草讨论会议上,河山提出以惩罚性赔偿思想打假,得到与会者支持。

这个核心原则,成为后来他支持“职业打假”的基点。河山称,当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就是为鼓励消费者参与打击伪劣假冒商品。

“王海们”的拥趸曾经专门发文力挺

这次来济,河山受驻济企业源动力集团相邀讲学。事实上,在20多年前,河山就对山东产生好感,他乐意前来。

1995年夏天,中消协在吉林省召开贯彻消法座谈会。会上河山发言:“《消法》贯彻得不好,一年多了,怎么还没人出来买假货。”会议结束后几个月,河山想听到的消息来了:一位山东小伙子在北京,以知假买假的方式索赔成功。

这位小伙子是青岛人王海,当年他22岁。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了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几个月后索赔成功。自此走上职业打假人的道路。其后,全国各省市涌现出了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直到现在还遭争议。有的商家、法院、律师认为,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不应该受《消法》保护。

河山是职业打假人忠实拥趸。为声援王海,他在1995年12月8日《工人日报》发表《王海讨“说法”》一文,力挺“王海们”,称《消法》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消费者”,让“王海们”由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成为主动出击的打假者,如果大多数消费者都能像王海一样,假货就会成为“过街老鼠”,消费者的权益也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

买假画“试法”获赔获得了金质奖章

1996年春节前,《羊城晚报》在头版用了一个醒目的标题:《报告!王海杀到》。在这里,“王海们”的行为一度受阻。得知这个消息,河山“焦虑的心情犹如自己的孩子生病一样不安”。

河山产生了一个想法:我去买假货,也走一走打假路。他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了2900元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独马”“群马”画,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诸法庭。1996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制裁书,收缴两幅假画,同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共计5800元;赔偿交通费10元;赔偿刘俊海律师的代理费224元,这也是首次令造假售假者赔偿律师费的判决;承担诉讼费242元。河山表示,10元诉讼交通费虽说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假货中的一切损失都要由不法的经营者承担。“这件事中获得赔偿并不是我的目的,而是手段,我的目的是要试试《消法》到底好不好用,并通过这件事来宣传普及《消法》。”

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中消协及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联合发起“消费维权十佳”评选活动,河山获得“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称号,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的“3·15金质奖章”。法律体系在健全有法还要用法依法

河山认识到,购物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给消费者维权带来的新困难。在他看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消法》只有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河山认为,我们国家法制日趋完善。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法律也逐渐完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到今年就实施十周年,最近两年颁布《民法总则》,这些法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吃哑巴亏,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河山曾讲过一个茅台酒的例子:买到一瓶假茅台酒,如果经销者必须十倍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便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界定,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河山对此极为关注。他认为,守法者打假,向制假售假违法者索赔,并无过错。 (记者盖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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