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新区60后男子董某具有国家正式事业编制身份,仍到山东某公司兼任部门经理,每月领取底薪5000元。后董某因一月内连续旷工两星期被该公司解聘。董某不服,向公司反复索要旷工当月的工资、话费补助及全年带薪年休假等1.4万余元被拒绝;该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南中院审结此案,判令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并判决驳回了董某的上诉请求。
据了解,早在2005年6月,董某来到山东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经理,此后,双方每两年签一次劳动合同。2014年、2015年,双方分别两次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期截至2017年6月,该时间段内公司未给董某交纳社保。2016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调动,向董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通知其免去原经理职务,并调岗至工程部任项目经理。3日后,董某邮件回复,拒绝该次调动。2016年2月14日,春节过后,董某既未接手新工作,又未回原岗位继续上班。当月29日,公司以董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董某之间的聘用协议。2016年年底,董某两次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话补、餐补、工资及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等费用。事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董某在2015年已享受带薪休假14天,公司已于2016年向董某发放生活补助、餐补等费用。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因董某存在旷工事由且其已休年假,公司无需再向其支付旷工月份的工资及餐补,亦无需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经核实,董某调岗后的话费补助为150元/月,而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制度文件,公司应向董某支付150元话费补助,一审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董某话费补助。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向济南中院申请调取董某的编制身份信息,济南中院依法向董某所在地编制委员会去函核查。2018年9月,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回函证实,董某自2005年6月至今,仍系当地某部门正式在编事业人员。对此,董某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相关的辞职申请书,欲证明自己已于2005年6月即已辞去事业编工作。
经查明,2018年8月,二审法庭在组织调查时,董某明确陈述其先前所在的部门至今仍向其每月发放三四千元工资,而现其单方所递交的辞职申请,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与法庭所调取的证据相悖,济南中院遂对当事人二审存在争议的身份问题,认定其具有国家正式事业在编人员身份。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事业单位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最终,济南中院依法驳回了董某的上诉请求。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吴松成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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