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元、2000元,这两个相去甚远的数字被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联系在了一起。1月2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通报了一起行政诉讼的审理情况,这起“打假人”的赏金之争引发热议。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
贾龙与负责处理此事的济南历城区食药监部门对簿公堂。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时,认为食药监做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1月3日,贾龙介绍,该案2018年9月二审结束,法院判决后不久,自己收到了2000元左右的新奖励金。
交锋 举报人系“职业打假人”?
此外,贾龙的另一起举报经槐荫区食药监局证实属实,但仅拿到3毛钱奖励。“我前前后后跑几趟,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啊。”贾龙将两家食药监局诉至法院。
贾龙认为,历城食药监局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放的0.2元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在他看来,在已经有最新的全国适用奖励办法的情况下,即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67号《奖励办法》),食药监部门不该延用济南地方性规范文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67号《奖励办法》,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重新给予自己奖励。
面对起诉,历城食药监局解释称,以《济南市奖励办法》作为奖励依据,一是因为该文件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并没有效力层次之分;三是根据山东省乃至全国相关规定,均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考虑到目前济南市尚未出台新的奖励办法,贾龙的举报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并无不妥。
法院 二审判决重新进行奖励
贾龙和历城区食药监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参考《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考虑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仅2.02元,历城食药监局对贾龙奖励0.2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贾龙诉讼请求。此后,贾龙提起上诉。2018年9月,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该案。济南中院认为,依据不同的规范文件,贾龙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从0.2元到2000元不等,差异较大。“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判处历城食药监局撤销原奖励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奖励。该判决系终审判决。2019年1月4日,记者从济南中院了解到,判决已经生效。
■访谈
作为公民
我有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权利
记者:食药监局曾提出您是职业打假人,对此您怎么看?
贾龙:国家法律上没有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当然我也承认,我是一个维权比较多的消费者。作为公民,我有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权利。
记者:大概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维权?
贾龙:2012、2013年吧,当时媒体上报道比较多,社会上也开始重视食品安全。慢慢地我开始尝试自己维权,希望能够给相关企业做出处罚,让食品生产商、销售商改掉自己的违法行为。
记者:我注意到,您参与的大部分案件都没有请代理律师,是专门学习过相关法律吗?
贾龙:我不是专门学法律的,但一直很喜欢。开始维权后,一直在翻阅相关法律书籍,也会看案例,听其他案子的庭审。
记者:那您目前本职工作是什么呢?
贾龙:我是自由职业。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炒股、理财。
■解读
鼓励举报 抑制职业打假
如何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取得平衡。这也是近年来困扰许多商家、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负面新闻,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药品领域多一些较真的消费者,以监督企业、销售商的经营行为。
对此,济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企业商家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
对于“奖励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济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的举报符合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对投诉举报行为予以行政奖励应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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