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济南中院供图
12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两名故意杀人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在两起刑事案件中:一人在骗钱20万后被识破,当众杀死追债人;一人网上发帖招募抢劫同伙,最终联手杀人藏尸。
男子骗20万后拒不归还当众捅死追债人
故意杀人犯刘超与被害人朱某鑫(男,殁年31岁)于2014年初相识,刘超以其可以办理部队驾驶证为名,先后骗取朱某鑫20余万元。朱某鑫多次要求刘超退款未果。2015年8月29日晚,朱某鑫打电话约刘超见面,协商退款一事。当日22时许,刘超应约驾车到济南市一超市门前空地处。朱某鑫在其大姐朱某娟及姐夫李某的陪同下与刘超见面。因刘超称无力退款,双方发生争执,后一同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其间,双方向民警表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后,离开派出所。返回途中,朱某娟催促刘超退款,刘超拒绝并对朱某娟出言不逊,朱某娟打了刘超面部几巴掌。次日零时许,刘超、朱某鑫、李某、朱某娟遇见刘超的朋友杜某、张某兵等人。朱某鑫遂向杜某、张某兵等诉说刘超不退款一事。其间,刘超借口到车上取钱,到车内取出一把三棱刀,取下刀鞘,将刀藏于背后,返回朱某鑫等人身旁。刘超谎称借用朱某鑫的手机,取得手机后欲删除手机存储内容,遭朱某鑫阻止,刘超随即持刀连续捅刺朱某鑫颈部、胸腹部等处,致朱某鑫气管、左肺、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刘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通过网络征集同伙他联手网友杀死合伙人
抢劫犯宋树森与被害人魏某泽(女,殁年30岁)于2015年在济南市合伙经营熟食店。同年12月,宋树森向魏某泽出具了其向魏某泽借款10.5万元的欠条。2016年1月29日,宋树森通过网络征集同伙,并由此结识同案被告人彭彬(已判刑)。宋树森向彭彬提议,合伙杀害魏某泽劫取财物。彭彬同意,二人进行了策划。同月31日凌晨,彭彬到达济南市与宋树森会合。当日7时许,宋树森带彭彬到济南市天桥区魏某泽的租房里,等候魏某泽到来。
当日13时许,魏某泽来到该室取物品时,宋树森授意彭彬动手,彭彬先持水果刀捅刺魏某泽颈部一下,魏某泽逃至房间门口,宋树森、彭彬共同将其拽回。宋树森用双手扼掐魏某泽颈部,同时彭彬用魏某泽的围巾勒其颈部,恐魏某泽未死,二人又用塑料袋、胶带缠绕、封堵其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宋树森、彭彬从魏某泽的手提包内劫取100元现金及4张信用卡。同年2月1日2时许,宋树森、彭彬将魏某泽的尸体装进行李箱,放入租赁的汽车后备箱内。宋树森驾驶汽车与彭彬共同将尸体运至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岸边掩埋,后二人潜逃至河南省信阳市后,彭彬用魏某泽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内共取款1万元,二人分赃。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宋树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宋树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案宣判后,两名罪犯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济南中院于26日将两名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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