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超过百万的房产,竟然以80万元低价成交?近日,济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质疑担保人私下转移财产,债权人提出起诉。案件历经二审,两级法院均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
原告一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保证人巩某仿签订《借款合同》,因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巩某仿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一方诉至法院,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一方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54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保证人巩某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主债务人某公司、保证人巩某仿一直未清偿债务。
原告刘某江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获得任何执行款项。案件执行中,原告调查发现巩某仿与巩某雯于2014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房产,导致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诉请撤销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这起房屋交易中,买家与卖家到底是什么关系?
法院随后查明,巩某雯与巩某仿之子巩某健于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巩某仿于2004年9月21日购买涉案房产,总房款689509元,2006年12月1日收房。2014年3月29日,巩某仿与巩某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80万元;2014年4月2日,双方将房产过户至巩某雯名下;按照税务部门核定房价1254218元计征契税,巩某雯缴纳37626.54元契税。
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在当时的成交价格,到底是否合理。搜房网价格走势表显示,2014年3月份涉案房屋所在的某小区房产平均单价为16090元/平 方 米 , 以 此 计 算 房 价 为227.89万元;安居客网站资料显示,2014年12月份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房产平均价格为10741元/平方米;税务部门系按照核定的房价125.42万元计征契税。原告主张被告以80万元转让涉案房产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严重损害其到期债权,被告辩称转让房产的时间在原告起诉立案时间之前、转让时不知原告起诉、无主观恶意、非逃避债务、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过时效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以80万元转让房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70%,应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巩某仿和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原告债权未得到清偿的事实清楚明确。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涉案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一个合理的交易者对此应是明知的,巩某仿对未清偿原告的借贷债务亦是明知的。另外,两被告转让财产的行为在原告享有的借贷债权发生之后并事实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巩某仿与被告巩某雯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不服判决,两名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万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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