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个夏天的夜晚,在济南打工的小伙王某骑摩托车载女友张某、朋友郭某行至大明湖东门时,偶遇26岁的精神病人宋某。因宋某搂抱张某,王某冲动之下持水果刀将宋某刺伤。
案件庭审期间,宋某陈述称,自己当天乘坐火车到济南,从济南站下车步行至大明湖,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面前驶过并碾压了自己的脚,双方发生口角,对方从车筐里拿出刀扎了自己一刀,自己晕倒在地。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医院,后来又被转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和精神病医院治疗。
王某的女友张某回忆称,大家骑摩托车行驶时,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在拦截过往女性,还将路边自行车和电动车推倒。自己开始以为男子喝多了,但当他们经过男子面前时,男子不仅阻挠正常行驶,还双手抱住自己就要往脸上凑。王某见男子举动异常,称自己顺势将男子推开,但男子并未离开,一边冲自己比划,一边嘟囔什么。见对方纠缠,自己遂从摩托车座下抽出一把野餐用的水果刀,朝对方扎了一下,自己紧接着报了警。
经法医鉴定,宋某左侧血气胸肺萎陷7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宋某案发时精神异常,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王某以“量刑重,自己系正当防卫”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济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济南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王某持刀捅被害人时,被害人并没有对王某一方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此时王某不存在持刀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故王某不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宋某无端搂抱王某的女友引发本案,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结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王某系自首等情节,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上诉人王某从量刑方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改判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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