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济南市建委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公告,为解决“住宅商用”乱象,“住宅商用”需征得全体相关业主书面同意,物业费按经营用房缴纳。此外,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并建立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记者史尚静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济南规范管理征集意见
为有效解决“住宅商用”乱象问题,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管理,全面提升省会城市形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什么建议,自即日起至12月4日,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jwjzyglc@jn.shandong.cn,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6室,邮编:250099。
实施意见明确,“住宅商用”指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将减少住宅小区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更加规范。
需征得全体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弄虚作假严重者吊销执照
据公告,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工商登记。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须经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据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物业费按经营用房缴纳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
征求意见提及,要对“住宅商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对存在擅自进行外部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变更临街门窗、私搭乱建、私设牌匾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经批准取得合法“住宅商用”资格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按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缴纳。
此外,“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住宅商用”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业主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或业主,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特别是群众主动反应的问题要限期调查处理,不能推诿拖延,并给予群众负责任的答复。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济南市将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企业资信、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实现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达到进一步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目的。
建立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退出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公布实施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年检时,核验其取得的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的有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限期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提供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有关材料的,应认定为非法“住宅商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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