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范俐鑫)记者从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日前对2011年出台的《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公布,删除了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条款。
修订后,删除“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分级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进行抽查。”删除对“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予追责的规定。
同时,对无上位法依据未列入清单目录的备案规定作出调整。《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调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规定,改“备案”为“材料报送”,使其不再作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前提条件;第三十六条,对非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取消了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中,相应删去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违法情形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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