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长清区某村一家淀粉厂的所有人,由于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清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罚款限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清区环境保护局向长清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清区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执行;被执行人长清区张某淀粉厂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裁定书送达给张某后,在法定期限内,张某仍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缴款传票,要求其3天内停止生产、缴纳罚款。张某仍继续生产加工淀粉,拒不执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长清区法院依法将张某司法拘留后,张某电话联系其妻李某,指使李某继续组织生产。长清区法院将李某实施司法拘留,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长清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在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后,公然对抗法院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张某、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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