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将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并明确设立抵扣机制,让很多人高兴了一番,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但网上却盛传,“虽然个税负担降低,但社保新规导致缴费要涨,明年起到手的工资实际上变少了”,这一说法传言纷纷,刺激了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神经。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实际上,按照现行社保法律法规,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均须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与个税起征点并无关系。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收方式进一步规范,征收能力将有所增加。对于职工来说,社保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利在长远,而企业所担忧的负担增加等问题,将通过社保费率阶段性下调等方式逐步解决。
“二元制”征收将终结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将结束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征收的“二元制”局面。
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我国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
相关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由社保机构征收社保费的占比较高。那社保费为什么要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部门不掌握企业经营和员工实际收入数据,社保缴费基数由企业自主申报。很多人认为,基于报税数据,税务部门掌握着企业相对较为真实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迫使企业不得不足额缴纳社保。这确实能对一部分企业起到督促作用,但并不是改革的全部意义。”济南市从事社保研究的工作人员表示,征收部门的改变会提升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一部分企业在两个部门给职工申报不同工资的“操作空间”将被缩小,对于原本规范缴纳社保的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多少影响。《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所以社保费征收部门的变化,涉及的是社保缴费规不规范的问题。“谁来征缴并不重要,更多的是督促单位保障职工的权益,劳动者能依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逃费”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有多少企业不足额缴纳社保?这一数字可能超出了你的想象。
据8月24日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中显示,2018年我国企业参保在及时性、险种覆盖面上遵守程度较好,但基数合规性仍面临较大压力。一方面,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增加至27%,虽比上年小幅提升三个百分点,但依然不到三成;另一方面,仍然有31.7%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在走过了“不缴社保”“迟缴社保”的阶段后,很多企业进入“缴了但基数不足”的阶段。
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缴费基数按最低标准而非实际工资……许多企业有“逃费”行为,而他们共同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成本。
“不是不想足额缴,是成本确实高。尤其是骨干技术人员,每年都要加薪。”对于刘皓来说,创办一家小微企业并不是易事,解决了房租和周转资金,人力成本的压力日渐凸显。自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保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降低了3.75%;住房公积金也允许在5%-12%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费率。但在很多企业的心里,“五险一金”总体费率仍然处于高位。
不仅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这一问题,有的国企和事业单位中合同制员工也存在这一问题。“社保费中企业缴纳部分占了大头,能少缴就少缴,这都是成本。”曾在多家企业做过人力资源工作的张艳艳如表示,“对之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而言,征收方式的改变可能会让企业负担变大,也会影响到员工个人的收入。希望国家可通过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等相关措施,来减缓企业压力,让企业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实现和谐共赢。”
弃缴社保可能吃大亏
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社保缴纳的纠纷较为常见,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对个人来说会使实际到手工资减少,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单位没有足额缴纳,个人将来享受的退休金等待遇就要‘打折’。”
以退休金为例,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3项因素。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来确定的,同等条件下,个人缴费越多,退休金就越高。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社保费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主任闫信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方面问题作出的答复表明,征缴社保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如果员工离职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如果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发生工伤等情况,会直接影响其权益,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是完成了法定义务,也保障了权益。为了眼见的利益弃缴社保,到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自己。
社保费率还有下调空间
目前来看,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之后,征管能力确实会增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曾表示,据其粗略测算,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至少将增加企业30%成本。他建议,给予不合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继续执行降费率政策,同时逐步实现全国缴费基数、费率的统一,并多渠道增加社保基金收入以维持其可持续性。
考虑到企业负担的实际问题,国务院9月召开的两次常务会议都对企业减负提出了明确要求。
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此外,会议还要求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两次会议上释放的信号显示,随着社保费源的增加,社保费率还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专家建议,尽快启动社会保险费收入测算工作,准确测算费基、费率和收入底数,根据收入变化,考虑经济运行现状和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把握好优化征管和减税降费的关系,统筹考虑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本报记者 王晓菲制图/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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