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22日讯 因为租赁纠纷,女子李某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回复不属于公安受案范围后,其依然在派出所内吵闹,结果被追究妨害公务的罪责。该案经过二审后,近日济南中院判决,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女子李某系博士研究生文化水平,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的一天,李某因店铺租赁纠纷到派出所报案,因其报警之事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该所值班民警贾某某依法进行了答复,引起李某不满。之后,李某在办公室大吵大闹,推打在场民警,抢夺取证设备,并不听劝解。在民警将其拉出派出所门外后,李某追打民警贾某某,致贾某某右胫前及左腘窝内侧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正常公务活动,造成一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案发时门外情况的全部录像资料,致使本案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判。
上诉期间,李某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案发时门外情况的全部录像资料,致使本案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对此,合议庭认为:虽然控方就案发时门外的情况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但由于公安机关始终没能提供案发时门外的完整录像,仍无法查清贾某某在门外受伤的具体过程。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暴力方法妨害民警的公务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李某致贾某某轻微伤”这一情节无法查清,应对李某的刑罚予以调整。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的定罪部分。判决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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