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和驾驶证存在需要公告、告知事项,现予以公告、告知。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10月20日
备注:因版面关系只刊登了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其他涉及需要告知、公告的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请登录济南市公安局智慧警务民生平台(jnga.jinan.gov.cn)广而告之栏目查看。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公通字[2012]35号文件要求,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或者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公安部驾驶证管理系统自动予以注销等规定情形的,现对下列未收回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告作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0月20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临近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临近使用年限不足1年。特此告知。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连续3个周期未办理车辆检验业务,予以强制注销。特此告知。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逾期检验的告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超过规定的车辆年检日期,请及时进行机动车检验。机动车连续3个周期不参加检验的,将强制注销。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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