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要从2016年10月说起,翟女士刚刚入职济南某供应链公司,从事采购经理工作,那时的工作地点在泰安,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截至次年10月,该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翟女士薪水,并对翟女士以每日汇报工作业绩的方式进行考勤。2017年12月,公司另行规定,要求她从位于济南的公司总部参加考勤。翟女士对此无法接受,与公司协商未果,便离开了该公司;事后,公司一直未支付翟女士当年11月和12月份工资。
2018年1月,翟女士就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3月,该委依法裁决:公司向翟女士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公司称,裁决要求支付对方11、12两个月份的工资,实际上,翟女士12月并未到公司上班,其辞职系因胜任不了当前工作;公司最初的想法是如果双方顺利完成交接,会给翟女士发放11月份工资。为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翟女士2017年的考勤记录。翟女士称,12月中旬自己到总部提交辞职书,并提出因考勤方式变更,下个月不来上班了。另外,根据自己与其他同事、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总部人事监督人员的微信聊天以及离职协议书,也可证明2017年12月自己一直在公司工作。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裁决显失公平,向法庭提出予以撤销的法律诉请。但从公司提交的翟女士2017年整年的考勤情况来看,2017年12月翟女士陆续参与了考勤,可证实其12月仍在工作。此外,根据翟女士所提交的微信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也可证实12月份,翟女士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公司单方变更考勤地点所致,变更考勤地点的实质,是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供应链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翟女士的工作地点。翟女士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驳回了公司的法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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