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获悉,济南市拟对《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2003﹞3号)进行修改,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济南市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济南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据本办法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
同时,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原题:《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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