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9月26日讯 (记者陈彤彤)利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验收、决算等职权,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副处长索取贿赂25.4万元,并为行贿人员谋取利益。近日,市中区法院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庆顺于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建办公室工作,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装处主任科员,2010年12月至2014年6月任济南市工商事务咨询中心副主任(实际履行财装处副处长职责),2014年至案发任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综合处副处长(实际履行财装处副处长职责)。曹庆顺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建办公室工作,及任财装处主任科员期间,负责协助采购工商局商品监管检测中心基建工程辅助材料、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决算等工作;在实际履行财装处副处长职责期间,分管财装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基建维修等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曹庆顺于200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索取张某某钱款3万元,收受刘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的钱款、购物卡共计22.4万元,为上述人员在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基建产品供货、工程承揽、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综上,曹庆顺受贿共计25.4万元。
2017年11月27日,济南市纪委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曹庆顺带走调查,济南市监察委于2018年1月3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讯问,曹庆顺对监察委已掌握的收受万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监察委不掌握的索取、收受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提起公诉前,曹庆顺的亲属代其向监察委及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4万元,现扣押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庆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曹庆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市中区法院判决,曹庆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违法所得25.4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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