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济政字〔2018〕46号)要求,认真做好济南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时间及方式
单位清查工作从2018年9月中旬开始,至2018年12月底结束。届时由普查员持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上门实施清查,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并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相关信息资料。
三、信息保护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清查涉及到的相关信息仅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将清查中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数据、信息用于济南市第四次经济普查以外任何工作。
四、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清查监督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清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济南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6602001、6660200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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