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着进门、躺着出门!”一位七旬老人本是去医院治病的,一番手术过后,出院时却成了“植物人”,家属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一审法院判赔42万余元,改判为赔偿73万余元。
[一审法院]
鉴定存在医疗事故应担责5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双方提交的住院病历记载,出事患者曾先后到济南两家医院治疗。2015年2月17日,70岁的男患者李光(化名)入住济南一家三甲医院,2015年7月14日出院,住院时间共计147天。出院当天,李光入住驻济另一家医院,32天后出院。从第二家医院出院后,李光意识不清、瞳孔不等大、四肢无自主运动,处于植物人状态。
怀疑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李光的家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李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宣告李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亲属为李光的监护人。
根据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光入住的第一家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该医院支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2万余元。
[二审法院]
为减少诉累追加5年护理费
因不服该判决,
李光的家人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在护理费的审理上有偏差,李光在治疗后成为“植物人”,鉴定为一级伤残,其状况需2人长期护理至其自理能力恢复为止,按照护理费5100元/月、护理人数2人计算,从定残日后20年计算,费用高达244万余元。而一审判决的结果,远远低于此数字。
济南中院受理后认为,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患者李光的护理费及残疾扶助器具费问题。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李光因本案造成一级伤残,山东银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李光目前状况需2人护理至自理能力恢复时止。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酌定支持定残日后的5年护理费。
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宣判,在认定一审法院基本法律事实属实的基础之上,再加上追加的5年护理费,改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73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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