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天气炎热,即便深夜,也挡不住阵阵热浪。魏宁独自走在街头,看着穿梭的人流,有一种恍然隔世的感觉……
任宏、赵凡奥、张峰、郭林友是一家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任宏占公司60%的股权,一个月前突发疾病去世,留下妻子魏宁和八岁的儿子任浩然。魏宁不善经营,和儿子作为继承人与赵凡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余股东张峰、郭林友同意赵凡奥购买任宏在该公司的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魏宁和儿子至今未配合赵凡奥办理过户手续。因为魏宁犹豫了,她担心自己和儿子将来的生活保障问题。那么,她能否撤销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依约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务?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李卉律师称,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魏宁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赵凡奥办理股权转让工商过户登记手续。
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涉及公司发展和财富传承,为防止日后纷争和财富流失,应提前设防安排,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继承及遗嘱规划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副主委。现任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齐鲁巾帼法治宣讲志愿者服务团讲师、济南市“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讲师。
李卉律师专注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家事诉讼案件、婚前财产规划、婚后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资产“代持”风险防范、遗嘱规划、私人财富管理讲堂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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