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新超)昨日,济南市环保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济南鲁森印务有限公司、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天业恒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尚润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
其中,经查实,2018年6月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济南中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与此同时,经查实,2018年6月6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尚润通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外用贴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1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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