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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单位该不该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济南日报 2018-06-20 11:30   https://www.yybnet.net/

5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接听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785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12.56%,比上月增长12.3%。

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单位拒绝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何维权;二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将约定的工资数额写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应如何处理;四是单位不给工资条是否合法;五是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被拖欠工资,如何维权;六是企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不给安排工作岗位,应如何维权;七是在公司办公室内被同事打伤,能否申请工伤;八是单位以员工没有达到业绩标准为由单方面给员工降薪是否合法;九是保安岗位职工的加班费标准与其他员工的加班费标准有什么不同,如何计算。

◆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

自己是济南市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在工作期间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今年5月,自己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全部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自己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咨询自己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是否合法?

◆平台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赵先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平台提醒: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分别基于不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和事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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