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槐荫城兴一角酒水经营部等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公告栏)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上述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或者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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