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7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一位从事个体美容工作的女子,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进行隆鼻手术,结果出现动脉栓塞,左眼几近失明。随后,她向涉事美容医院索赔600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35岁的孔芝姝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因为自己也从事个体美容业,孔芝姝认为这只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手术。但令她没想到的是,术后,自己即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8月4日,孔芝姝到济南一家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孔芝姝视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后视物不清。初步诊断:左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左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之后,孔芝姝先后就诊于济南及外地多家知名医院,均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左眼视力为0.01等。2015年12月,孔芝姝又到济南相关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在孔芝姝的就医过程中,济南某美容医院多次陪同,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
经孔芝姝申请,法院委托一鉴定中心对济南某美容医院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济南某美容医院在对孔芝姝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孔芝姝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后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有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出现腔隙性脑梗塞,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要求。
济南某美容医院对鉴定书中过错责任存有异议,辩称医院在发现问题后曾及时挽救,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孔芝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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