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超过三十日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详见济南市网上车管所:123.233.240.70: 9080/wscgs/home.jsp主页公告栏)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买凭据)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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