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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消费路上的那些坑

来源:济南日报 2018-03-14 11:58   https://www.yybnet.net/

你在消费路上遇到过这些“坑”吗?又是一年“3·15”,让我们看看检察官怎样“见坑填坑”——

现象A 看不懂的价格

不少精明的消费者喜欢等着节庆日打折活动“囤货”,然而,一些商家却有特别的“打折”方式:将原本100元的东西涨到200元,再打出“半价销售”的旗号,事实上消费者还是原价买了商品。

●消费者提问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消费者怎样应对维权?

●检察官“拆招”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涛

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由此可见,本案情形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现象B 不能退的会员卡

王先生在蛋糕店消费时,被极力“忽悠”办理了会员卡,因为离家近购买方便就充值了500元。几个月后该店搬走了,再消费要去很远的另一家连锁店。王先生的卡内还有很多钱没有用完,但店家表示有地方可以使用卡,不能退。●消费者提问

这种情形是否合法?消费者怎样应对维权?●检察官“拆招”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郝 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该案中,王先生正是考虑到该连锁店离家近购买方便才同意办理了会员卡,显然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是该连锁店。而该商家在收取预收款几个月后搬走,无法按照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提供商品。现在王先生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于法有据。商家不予退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对此,王先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象C 社交APP上的

交易纠纷

张女士在某社交APP上看到有人出售某品牌羊绒衫,号称是“内部价”,比品牌专柜便宜一半,便花1000多元买了4件。然而收货后穿了几次,衣服就出现质量问题。经品牌专柜鉴定,张女士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提问

在社交APP上卖东西合法合规吗?应当怎样维权?怎样防范?●检察官“拆招”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涛

社交APP上能否卖东西,作为一种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化电商的发展引人注目,但也存在门槛低、欠规范、商品质量差等问题。他们不需要注册审核,商品的简介、价格、种类,都是通过社交APP分享,形成“信息轰炸”。买卖双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店的关系。由于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或者认证,目前还缺少成熟的监管办法。

这种情形下,维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保留证据。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备投诉时使用。

2.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

3.及时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向卖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

5.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6.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及时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消费者添加陌生商家为“好友”时要谨慎,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一定要注意甄别,特别是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等,最好在详细了解其原料、产地等基本信息后,再慎重下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注意识别收款账户同卖方身份是否相符。

现象D 装修的烦心事儿

郑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请了施工队装修。但入住几个月后出现门框变形、墙砖松动等现象。●消费者提问

郑先生该怎样维权?怎样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检察官“拆招”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郝 燕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郑先生入住几个月后房屋装修就发生了质量问题,装修尚在保修期内,郑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施工队修理、重装,并赔偿因此而带来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郑先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在进行装修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修结束后,消费者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现象E “生病”的二手车

李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购车时中介表示车况“和新的差不多”,但使用后频频出现故障,后来才发现该车曾经出过较严重的事故。●消费者提问

李先生能够维权吗?怎样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检察官“拆招”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涛

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从本案介绍的情况来看,李先生是从中介手上购买的车辆,而非直接从原车主手中购买。此处的中介并非只是“居间”行为,而是二手车经营者,通过连环买卖的“低买高卖”来赚取差价谋取利润,或者通过行纪合同行为代理出卖人交易来取得利润。这样,在中介与买受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在该案例中,中介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构成欺诈,李先生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中介,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实地查看车辆,并认真查看车辆相关证件和手续。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张军锋)

识别消费陷阱

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办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类型包括房屋装修纠纷、网络购物纠纷、二手车买卖纠纷等。

检察官提醒,面对各种消费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选择商家。尽量选择正规商家进行消费,避免产生纠纷。

■注意保留好证据,如留存商品、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遇到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说明购物情况及出现的问题。

■注意商品的及时验收。对于送货上门的商品,应及时现场开箱验货,特别是易碎易损坏的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树立法律意识,杜绝贪便宜的心理。

我国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阅读了解。

济南检察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对涉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申请监督案件,认真审查,对照法律法规,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监督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促进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以公益诉讼为契机,积极寻找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力求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军锋)

制图/孟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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