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讯(记者 侯月)为提高自己代理的药品在某医院一科室的使用量,一医药代表竟在10个月的时间内向该科室主任行贿26万余元。日前,该医药代表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提高其代理的复方脑肽节苷酯注射液、注射用左卡尼汀等药品在济南市某医院综合内一科的使用量,多次向综合内一科科室主任刘某某贿赂,共计261427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本案证据,张某某为推销药品主动向刘某某提出给予回扣,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因对方索贿而行贿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某归案之初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某系初犯,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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