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7日讯(记者 陈彦杰)1月16日中午12时许,天桥区公安分局北坦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听到附近有燃放鞭炮的声音,根据声音查找,在一小区东侧工地上发现刚刚燃放过的鞭炮碎屑。经现场调查,民警找到了燃放鞭炮的违法行为人孙某(男,19岁,济南人),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讯问,孙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原来,1月16日中午,孙某承包建设的工地房屋完成上梁工程,为庆祝上梁成功,虽然明知有禁放规定,但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把家中存放的200响鞭炮带到工地燃放。当天下午,北坦派出所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孙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桥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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