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多月时间,一男子在济南共毁坏59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共计万余元。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浩驾驶其银色面包车,携带金属弹弓、钢珠、雨伞等作案工具,采取到达作案现场前更换衣着、用自制头套蒙面、用雨伞遮挡摄像镜头的方法,在济南市的多处停车场或大型居民小区内车辆停放场所作案。
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浩退赔多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某浩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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