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辞职1个月后,竟又接到单位关于自己严重违纪、开除处理的决定。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二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丁女士延期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9700余元。
2016年5月,丁女士经招聘进入山东某肥料研究中心工作。3个月后,该单位与丁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由于该单位并未按时向自己发放工资,也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丁女士遂起了辞职的念头。此后,丁女士向该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10月5日,该肥料研究中心以丁女士在4个月的工作期间连续旷工20天为由,认为丁女士已违反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对丁女士做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该肥料研究中心未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丁女士单方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有效,遂判定用人单位的开除决定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丁女士延期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9700余元。案件上诉至济南中院后,根据法律规定,济南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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