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陈炜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层面的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并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同时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济南市图书馆馆长郭秀海介绍,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历时十几年时间,其间曾向他们征求过意见。“这是国家层面的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必将大大促进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郭秀海注意到,这部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郭秀海认为,法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人才、经费保障等管理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共图书馆法还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做出规定,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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