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发票开具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拒绝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凡被举报有拒绝开具发票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同时,对拒绝开具发票行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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