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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张女士年近四十,自己经营小本生意,收入一般,丈夫郭某是某公司员工,两人共同生活20多年,有一女儿,夫妻共同拥有一套小产权房和一辆现代轿车。
近半年来,张女士发现丈夫郭某的生活方式有了异常改变,并且每晚下班回来都会去书房与陌生女子“煲电话粥”。张女士问起时,郭某都会以不一样的工作理由搪塞过去。而当丈夫郭某周末休班的时候,便单独外出直到很晚才回家。为此张女士与丈夫郭某多次理论争吵事情的缘由,丈夫郭某总说张女士“神经过敏”无理取闹,不理解事业心重的男人。
张女士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丈夫的情面以及女儿的感受,不便公开调查,于是处心积虑地跟踪,调查丈夫的银行支出流水账,以及通话记录的次数,断定丈夫郭某现与其单位一名女员工来往密切,并发生了关系。
张女士弄清此事后更加心痛,寝食难安,顿时觉得婚姻就像一场马拉松的考验,一开始是靠爱情,最后靠毅力,离婚这个事情知易行难,等较起真来,纠结费神,而男欢女爱纸醉金迷的关系世界里充满科技再进步也不解的“斯芬克斯”之谜。
张女士想了又想,还是忍不下心中的那口怨气,渐渐离婚的念头越加明显。张女士与丈夫郭某有一套小产权房和存款、汽车,张女士想要这套房子,在夫妻双方确定感情破裂下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能更好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荣凯说法:
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首先要看张女士与其丈夫郭某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都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协商好了,可协议离婚;若协议不成,可起诉。但要防止对法律的误解或对方故意设圈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以上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证“重婚,婚外情,同居”等证据,所以建议张女士在两人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把财产标明分属以及违约后果等;但针对张女士和郭某所拥有的是小产权房,在法院是不允受理判决的。在司法解释中,“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后,如果丈夫郭某同意离婚但不履行约定,可有效地根据这份协议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强制执行履行约定,这样法院才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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