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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市民王先生于2015年年初购买了市中区某学校附近的学区房一套,因着急为孩子找个好学校上学所以未仔细了解购买房屋状况就和房主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房屋全款。合同约定“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房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之后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李先生告知王先生,卖给王先生的房屋又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王先生向李先生讨要购房款及违约金,李先生置之不理。
荣凯说法: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王先生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故视为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王先生有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相对人李先生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房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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