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分丈夫遗产,原告私自伪造重要证据,将婆婆的死亡时间“提前”了7年,谁知根本瞒不过法官的眼睛。原告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被罚款3万元。
郭某某的丈夫于2011 年年初去世,生前名下登记三套房产和6万元存款,俩人育有一子孟某。最近,郭某某将其子孟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遗产。在庭前调查中,原、被告表示已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孟某放弃所有的遗产继承权,由原告郭某某一人继承其丈夫的全部遗产,要求法庭对此出具调解书。由于原告郭某某提供的死亡证明显示,该案其他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某的公公、婆婆都先于其丈夫去世,在唯一的儿子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其丈夫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本案看似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又没有任何争议,按理说应该可以很快调解结案。但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并没有掉以轻心,而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这一认真不要紧,还真让承办法官发现了端倪:郭某某提交的其婆婆死亡证明上面显示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X 月X日,在“2010”这个数字上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这立刻让承办法官提高了警觉——如果这份证据有问题,将会改变本案的继承关系。
发现这个疑点后,承办法官当即停止了法庭调解程序,并立刻前往出具该死亡证明的当地派出所对该份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与派出所保存的上述证据的原始档案进行比对,原告郭某某婆婆真实的死亡时间为2017年X 月X 日,而不是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的 2010年X 月X 日。
在第二天的调查中,面对事实真相,原告郭某某很快承认了是自己一时糊涂,为了不让其他人分割丈夫的遗产,擅自涂改了其婆婆的死亡日期,将婆婆的死亡时间“提前”了7年——“提前”到其丈夫死亡之前,以达到自己继承所有遗产的目的。
郭某某为自己多分遗产,伪造民事诉讼重要证据,改变遗产继承关系,剥夺其他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7年8月8日,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原告郭某某罚款3万元,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现郭某某已经将罚款如数交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 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程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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