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强奸案时,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按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该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准确高效地给予了纠正,促进了规范执法。这是济南市在全省率先进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初步成效。
立足解决“四个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从规范入手,细化监督各环节。一是立足解决受理不规范问题,规范入口关。针对监督启动程序不统一、案件线索来源多元化、受理条件不明确等问题,把明确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程序和标准,作为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的首要任务。二是立足解决对事实证据认定不严谨问题,规范调查过程。针对原有监督过程简单、随意,办案属性不强,把规范调查核实程序,确保对监督事项定性准确,作为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核心任务。三是立足解决监督流程运行不畅问题,规范监督流程。针对监督卷宗材料不完善,监督全过程难以直观体现的情况,把统一卷宗制作、规范监督过程作为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关键环节。四是立足解决结案标准不明问题,规范结案标准。针对监督事项办理期限不明、跟踪问效不足、结案标准不清的问题,把明确监督案件办案期限、救济途径和结案标准,作为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有力抓手。
着力构建“四项标准”
在反复论证基础上,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理细则》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细则》,并下发配套文书及工作规范,着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事项案件化标准体系。一是构建重大监督事项范围标准。制定了《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与纠正方式指南》,提炼出近100余种各类违法行为,区分情节轻重,重大监督事项和一般监督事项一目了然。二是构建完善的流程标准。明确监督案件的线索受理、系统登记、线索审查、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案件管理、卷宗归档等全方位、全过程工作程序,使监督事项有具体明确的“路线图”。三是构建规范的文书标准。从接收当事人的材料及答复,到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材料和意见的流转传递,以及研究讨论、请示汇报、上报备案等各个节点都有对应的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做到监督过程处处留痕。四是构建科学的质量标准。建立监督案件卷宗规范,将审查报告格式是否规范、证据分析是否得当、处理结果理由是否充分,作为案件质量高低的重要评价依据,实现对监督案件质量有所评有所查,及时发现问题。(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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