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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张红将其一辆汽车出卖给李玉,约定价款30万元。李玉先付了20万,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张红先将汽车交付给李玉,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张红才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李玉。嗣后,张红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王硕,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王硕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吗?
荣凯说法:
王硕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因为张红、李玉虽然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张红先将汽车交付给李玉,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张红才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李玉。根据《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否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还要看是否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在李玉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李玉,但是张红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李玉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张红基于所有人的身份将汽车再卖给王硕,属于有权处分,并非无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另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以王硕可以依据张红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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