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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3月,李某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转让给王某,保险公司对保单做了批改并出具了保险批单。同年9月,王某雇请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因制动不合格肇事,造成第三者耿某死亡,交警认定张某、耿某分负主、次责任。现王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给付商业三者险保险金24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赔。
问题:
1.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车辆转让后的买受人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是否有过错?2.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荣凯说法:
1.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车辆应按期年检系常识,驾驶员均应明知并按期履行该项义务,该情形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并不因此当然免除。本案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中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投保人李某已在该处签字,证明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并未规定批改保单时保险人须将免责事由向批改后的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一种,在受到其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调整外,当然亦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李某将其车辆转让给王某,保险人对保单做了批改,将被保险人由李某变更为王某,即为于债的一方主体李某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予王某属《合同法》上的债的概括承受,保险公司依法可作为债务人可就其免责条款向王某抗辩,故保险公司无义务向批改后的被保险人刘某就免责条款做明确说明义务。
2.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未按期年检且制动不合格虽非交通事故唯一原因,但制动不合格系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故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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